城镇化政府推进的法律控制——中国特色城镇化研究中心系列论坛(之四十二)

        2011年11月11日下午,城镇化政府推进的法律控制——中国特色城镇化研究中心系列论坛(之四十二)在校本部子实堂二楼人文社会科学院会议室举行。苏州大学法学院黄学贤教授、孙莉教授、章志远教授、苏州大学党校薛凡副校长、城镇化研究中心陈忠主任、林萍副主任以及部分研究生参加了本次研讨会。论坛由陈忠教授主持。
        孙莉教授从怎样的城镇化、怎样的政府推进、怎样的法律在场、法律在场的条件等四个方面对城镇化政府推进过程的法律在场问题进行了解读。她认为我国城镇化的突出特色在于政府主导推动,政府往往通过政策和行政命令的手段推进城镇化,法律往往是缺位的或即便存在也往往成为政府行为合法性的论证。而政策注重效果,法律注重过程,为追求结果而不顾过程的正当性,常常是以对个体权利的侵夺作为代价的。孙莉教授提出法律的在场必须是对推进过程本身的在场,是程序的规制,法律在场是权利在场而不仅仅是权力在场,政府的主要责任在于为各利益攸关方搭建平等参与、商谈对话的程序性平台。
        黄学贤教授一方面作为学者,另方面作为苏州市人大代表的双重角色,使得他对于这一问题的进路不仅是学术的也更多是实践的。黄教授从实证考察和自己丰富的参政议政实践经验出发,对城镇化政府推进及其结果进行了深刻的反思。章志远教授指出,在城镇化推进过程中政府的许多政策和行为初衷是善良的,但如果缺乏一个良好的制度性约束,这种善良的愿望并不一定能产生良好的效果。在我国的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几乎没有发言权,他们被裹挟进城镇化的时代洪流中。近年来因城镇化推进中的土地问题发生不少公共事件更说明这一问题的严峻性,因此对政府推进施加法律控制是非常必要的。
        陈忠教授对本场论坛给予高度评价,并就城市正义与差异性的关系以及团结和群体性问题做了言简意赅的深刻阐释。随后,同学们也就自己关心的问题向各位老师提出问题,现场气氛热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