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核心内容 对苏州的挑战及应对思考

《决策参考》(第11期)

近日,中共苏州市委研究室《决策参考》(第11期)刊登苏州大学中国特色城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王俊教授、苏州大学文正学院教师顾浩娟的文章《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核心内容对苏州的挑战及应对思考》。文章指出,对RCEP、CPTPP及USMCA这三大协定的数字贸易规则进行比较研究,将有助于我们全面认识数字贸易,有助于为苏州数字贸易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核心内容 对苏州的挑战及应对思考

王  俊  顾浩娟

苏州市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明确,要“深入研究RCEP、CPTPP等协定,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数字贸易,实现离岸贸易创新突破。”为更好推进苏州数字贸易发展,我们必须深入研究数字贸易规则。RCEP、CPTPP及USMCA(《美墨加协定》的英文简称)包含了丰富的数字贸易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发展的新动态。对这三大协定的数字贸易规则进行比较研究,将有助于我们全面认识数字贸易,有助于为苏州数字贸易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一、数字贸易的内涵和外延仍在不断扩展

数字贸易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目前为止全球尚未形成统一概念。如果说CPTPP和RCEP对其认识还停留在“电子商务”的话,那么2020年7月1日生效的USMCA则干脆直接以“数字贸易”为题命名了第19章的内容,并在第1条开宗明义指出,该章所涉及的概念涵盖:算法、计算设备、数字产品、电子认证、电子签名、政府信息、信息服务提供商、交互式计算机服务、个人信息、贸易管理文件、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通信等。这实际上继承了2017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在《数字贸易关键壁垒》中对数字贸易的认知。该报告认为:数字贸易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不仅包括线上消费品的销售和服务的供应,还包括实现全球价值链的数据流、支持智能制造的服务以及无数其他平台和应用程序。这一概念突破了其在2013年和2014年两大重要研究报告中的界定,表明数字贸易的内涵和外延都在不断扩展。

国家商务部研究院在《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0》中第一次明确数字贸易的概念,即数字贸易是依托信息网络和数字技术,在跨境、研发、生产、交易、消费活动中产生的,能够以数字订购或数字交互方式实现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跨境数据流动贸易的总和。

二、数字贸易规则核心内容对苏州数字贸易发展的挑战

尽管数字贸易的范围很广,但是目前而言,以CPTPP、RCEP和USMCA为代表的数字贸易规则主要集中在下列四大议题,并对苏州数字贸易发展构成重大考验。

第一,允许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和境外存储及处理,这是苏州数字贸易发展面临的首要挑战。三大协议都提出了允许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和境外存储的要求,只是RCEP较为宽松,设置了较多例外条款,让缔约方在实践中有较多转圜余地,CPTPP也有类似例外条款。USMCA则最为严苛,直接排除了TPP/CPTPP的例外条款,体现了美国在推动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与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规则上的强势态度。允许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和境外存储及处理,这一数字贸易规则的基本要求不利于苏州数字贸易发展,因为目前苏州尚不具备临港新片区、海南自贸港和北京自贸区在“数据安全、快捷、高效流动”方面进行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

第二,数字知识产权成为重要条款,这意味着苏州必须在数字创新和数字保护方面双重发力。软件源代码及算法是数字企业最核心的知识产权。CPTPP及USMCA要求缔约方不得强制数字企业公开其软件源代码及算法。这一立场也体现在美欧递交给WTO的关于电子商务规则的提案中,很有可能成为多边规则的一部分。尽管RCEP尚未单独设置源代码相关条款,但也在电子商务对话条款中鼓励缔约方就源代码问题进行对话。因此,对于在软件源代码开发和算法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苏州数字企业而言,如何突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数字企业在这一领域的垄断优势、获得发展机遇是个严峻的课题。与此同时,数字知识产权保护还特别强调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实时监管第三方的义务和责任。USMCA中新增的“交互式计算机服务”条款就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第三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需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苏州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必须加强监管和保护意识,其运营成本无形中将大幅提升。

第三,明确开放市场与公平竞争的规则,这将使苏州数字企业面临更激烈的市场竞争。一方面,CPTPP、RCEP和USMCA通过“海关关税”条款,要求缔约方不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客观上提高境外数字企业进入苏州市场的竞争力。另一方面,USMCA和CPTPP规定了“数字产品的非歧视性待遇”条款,这就要求苏州给予境外数字企业待遇不得低于本地企业,使得境内外数字企业能够在苏州与本土企业公平竞争。此外,根据USMCA及CPTPP的“电子商务网络的接入和使用原则”条款,东道国必须开放市场,允许消费者自由接入外国网络平台,使用外国网络资源和数字服务。这些数字贸易规则意味着,在现行众多隐性和显性的贸易壁垒消除后,苏州数字企业将直面海外数字企业的激烈竞争。

第四,形成数字治理与网络安全共识,这对苏州在数字贸易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更高要求。CPTPP、RCEP及USMCA在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已达成基本共识。它们都规定了“线上消费者保护”、“线上个人信息保护”、“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三大条款,旨在避免线上消费者受欺诈和误导行为的损害,保护个人信息,防止其受垃圾商业电子信息的骚扰。目前,苏州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平台注册等过程中遭遇姓名、电话、邮箱、身份证等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还较为常见,由此引发的推销电话、短信及垃圾邮件等骚扰现象也比较普遍,因此,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任重道远。此外,三大协定都明确提出了“网络安全”条款,要求缔约方通过能力建设及合作机制确保网络安全,因此,如何提升网络安全也是苏州必须较重视的工作。

三、苏州积极应对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发展的策略建议

第一,跟踪研究数字贸易规则新动态,前瞻评估规则对苏州数字贸易的影响。建议苏州有关部门成立“数字贸易课题组”。一方面,对数字贸易的内涵及外延加以全面深入研究,为苏州数字贸易发展提供理论指导。另一方面,比较研究美欧日韩等国、WTO及世界主要FTA的数字贸易规则,探讨国内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为国家治理数字贸易市场、规范数字贸易发展提供苏州智慧。

第二,发挥苏州自贸片区先行先试优势,持续推动数字贸易制度创新。一是以“服贸通中新数据专线”为基础,继续扩大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建设。二是对接虹桥商务区全球数字贸易港建设,做大做强苏州数字贸易公共服务平台。三是争创国家级数字出口贸易基地,提升苏州数字贸易竞争力。四是对标临港、海南、北京等国内数字贸易发展前沿,试点数据分级管理,压力测试一定条件下的“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五是加快发展5G网络服务、云存储计算服务、数字平台服务、人工智能服务、区块链服务等关键基础性数字服务,打造数字贸易服务生态系统。

第三,加强数字治理,推动数字贸易法治营商环境建设。一方面,强化数字知识产权保护,重点探索数据流通的隐私安全、确认认证、监管协同等问题,尤其要强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对第三方侵犯识产权的连带责任追究,营造适合数字贸易发展的法治营商环境。另一方面,重视数字贸易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投入更多人力、物力去完善处理、存储和保护用户个人数据的方式,以保障网络消费者权益;同时进一步发挥“姑苏八点半”无理由退货的政策优势,推动数字贸易健康发展。此外,要注重培养本土数字企业的竞争力和公平竞争理念,为苏州数字贸易参与者直面国际竞争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