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中的房屋征收难点问题”专题学术研讨会成功举办

7月3日,“城市更新中的房屋征收难点问题”专题学术研讨会在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顺利举行。本次会议由苏州大学中国特色城镇化研究中心、苏州大学东吴智库财产法研究中心、《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编辑部联合举办。来自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25位专家,围绕“城市更新中的房屋征收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度交流。


上午8点30分,本次会议正式进行。苏州大学中国特色城镇化研究中心主任钱振明教授、苏州大学东吴智库执行院长段进军教授以及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党委书记孙宁华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钱振明主任在致辞中指出,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在费孝通教授的倡导和领导下,苏州大学就开启了苏南地区城镇化问题的研究,2004年11月苏州大学中国特色城镇化研究中心入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目前中心专门下设了新型城镇化基础理论研究所、城市文化与城市更新研究所等10个研究所。城市更新问题涉及到社会发展和建设的诸多方面,需要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城乡规划、建筑学等多学科的参与。本次专题研讨会聚焦的非住宅类房屋征收、宅基地征收补偿、低效工业用地退出等问题,都是当前城市更新中的难点问题,期待本次会议能够针对这些法律难点问题研讨出更加合理的解决方案。

段进军院长在致辞中指出,苏州大学东吴智库作为一个依托于大学的省级重点培育智库,一直努力结合自身的综合性和交叉性优势,致力于解决社会经济发展所遇到的重大的综合性和交叉性问题。本次会议聚焦的城市更新问题是东吴智库高度关注的一个问题,期待东吴智库财产法中心通过本次会议的研讨,能够形成高质量的研讨成果,然后通过内参、成果要报等方式积极推动城市更新领域法律制度的完善。

孙宁华书记在致辞中指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作为一所国内重要的法学院,一直致力于通过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来推动苏南、江苏乃至全国的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本次学术研讨会既是校内相关研究中心和智库的高端研讨活动,也是苏州大学恢复法学教育40周年庆祝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过去的一年间,程雪阳副院长带领的团队在科研和科研成果转化方面都取得了突出的成绩,相关决策咨询成果还获得了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期待本次聚焦城市更新中房屋征收难点问题的专题学术研讨会,能够取得更多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研讨会第一单元“城市更新过程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的难点问题”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苏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克稳主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刘军副庭长和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丁钰律师两位报告人分别以“补偿安置方式选择权保障之理论与实践的碰撞”“非住宅类城市更新项目的补偿方式探究”为题做了报告。厦门大学法学院刘连泰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黄学贤教授、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彭涛教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卢瑜副庭长以及苏州市姑苏区征收办主任吴佳兵先后进行了与谈,多位与会专家进行了自由发言。通过主题报告、与谈和自由发言,与会代表就如何理解城市更新与旧城改造的关系,如何保障非住宅类房屋产权人的补偿选择权,如何理解产权调换的时代特征,如何进行法律适用和法律修改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形成了多种不同的观点。


研讨会第二单元“城市更新中房屋补偿对象和标准的确定”由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政协委员沈开举主持。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武顺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贾茵助理研究员、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陈炳旭检察官助理分别以“城市更新涉转让的宅基地房屋征收补偿处理”“城市更新视角下旧工业区‘腾笼换鸟’法律问题研究”“低效工业用地再升级的法律解决方案分析”为题进行了主题报告。自然资源部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处尚晓萍处长,北京联合大学法律系刘婧娟副教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陈芝颖副庭长,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倪志钧律师,深圳职业技术学院钟澄副教授,苏州市姑苏区司法局法制处刘杰处长先后进行了与谈。多位与会专家进行了自由发言。通过主题报告、与谈和自由发言,与会代表就如何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确定已转让宅基地的补偿对象,如何在产权保护与旧工业区“腾笼换鸟”之间进行价值和利益平衡,如何在法律层面实现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进行了热烈讨论,并形成了多种不同的思路和方案。


在研讨会闭幕式上,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苏大东吴智库财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程雪阳教授认为,本次会议有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议题比较集中,有利于就相关法律难题进行深入思考和观点碰撞。第二,与谈代表既有来自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等不同学科的理论分析,也有来自法律实践部门的实践思考。特别是实践部门,不仅包括审判机关,还有来自业务主管部门、业务操作部门以及律师界的参与。第三,与会专家还结合各自所在的地域,对于江苏、上海、北京、深圳、陕西、山东等不同区域的特点和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的剖析。正是基于这三个方面的特点,所以本次研讨会非常成功,与会代表对城市更新中的房屋征收补偿难点问题及其成因,从理论层面,制度层面,行政管理层面,司法审判层面都有了更加系统全面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