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刊速递 | 程雪阳等: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法治保障机制的完善

《中国城镇化研究》2024年第2辑(总第4辑)

摘  要:老龄化突出与城镇小区老旧的现实是推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现实动因,但其在实践中因业主利益冲突和现行法规范不完善受阻,法治保障机制有待完善。穗宁两地作为典型,形成了规范供给、调解支持、资金支持和平台支持的实践经验,但仍存在业主协商难等问题。从法治保障机制完善的角度来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民法典》第278条“双三分之二+双四分之三”规则,其他法律规范不得对此进行变更。增设电梯的业主意见征求范围可区分为基本征求范围和特别征求范围,其中,基本征求范围由设施服务范围确定,特别征求范围由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确定,就专有部分应征得业主同意,就共有部分应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同意。受一般不利影响的业主因容忍义务不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但仍享有补偿请求权。行政机关可建立补偿额指导机制,促使双方协商一致,期限届满协商不成则由出资方按指导给付或提存补偿额,受损害的业主有权提取补偿款,不同意的可另诉解决。

关键词:城市更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法治保障;业主自治


本文刊于《中国城镇化研究》2024年第2辑“城市治理研究”。如有媒体或其他机构转载,请注明文章出处。

引用参考:程雪阳、代杨新、李凌志:《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法治保障机制的完善》,《中国城镇化研究》2024年第2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5年版,第203-2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