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其程序公正问题历来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苏州大学中国特色城镇化研究中心作为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也一直在理论界发出自己的声音。12月9日下午,我中心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研究所所长、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严金泉教授就《中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困境与出路》给大家做了报告,这也是我中心自去年以来的第二十五次论坛。与会的专家和学者有:教育学院崔玉平教授,社会学院高峰教授,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张晨博士,学报编辑部赵强,中心主任陈忠教授,林萍副主任,部分硕博士也参加了论坛。
严教授首先从总体上介绍了这次报告的主要内容:(一)公共利益——征收权合理性的基础;(二)程序公正——被征地农民权益的保障;(三)土地价值——补偿安置费用度量的标准;(四)集体成员权——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的标准。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征用或征收并给予补偿。但严教授认为,公共利益这个概念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很难界定,但它又有着很大的优越性。首先,公共利益是一个“筐”,什么东西都可以往里装。大量的征地以“公共利益”之名行私人利益和商业利益之实,这是公共利益受到普遍质疑的主要原因。质疑一:公共利益的层次性、相对性、抽象性的特征使其在理论上难以界定。质疑二:公共利益在实践上会碰到相同的复杂问题。质疑三:欧美许多国家倾向于“广义”的公共利益,即包括公共使用外,还包括征收给私人使用,但服务于公共目的。如英国《强制征收土地法》有规定,法国的《法国民法典》也有规定,但都比较宽泛和模糊。质疑四: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形抟庖濉9嫘韵钅坑刖韵钅炕竦猛恋氐拇凼欠褚ǘú煌咳绻嗤乔钟钟泻我庖澹咳绻煌≡袷裁囱谋曜季龆ú畋鹉兀科浯危旁叫灾饕逑衷冢?lt;/span>1、节省交易费用,加快城市化进程。2、减少腐败行为,维护社会安定和相对公平。3、提高开发综合利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因此,问题的本质和出路就在于:规范土地增值收益使用;节约集约土地以及公正的程序。
严教授认为,程序公正是被征地农民权益的保障。公正程序的构成要素有:原则(包括正当过程、中立性、条件优势、合理性)、对立面的设置、信息与证据、对话、结果的确定性(强制力、既定力和自我约束力),但我们国家在这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造成了诸多负面影响:1、土地征收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固定的权威等级关系而确定,而不是基于交涉的合意。2、土地征收程序被错误地理解为一定的固定化的行为系列,即程式或者仪式。3、由于没有健全的程序,土地征收只能采取承包的办法,哪里出问题找主事者负全部责任,导致敷衍塞责、缺乏独立性、官官相护。4、在缺乏程序的状况下,极可能出现机械化和恣意化两种极端倾向。面对这种情况,法律的正统性取决于决定着听取民意的努力,变成了“说服”与“压服”。因此,需要铸造土地征收的公平程序:1、国土资源部只负责制定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各县(市)的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由省(市、区)人大结合国家法规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3、凡征收决定权由立法机关(市、县人大)作出。4、县(市)政府根据国家、省政府的标准,委托中介机构拟定土地征收方案。5、仲裁由法院来做。
当然,征收补偿费用的度量标准只能是土地价值。严教授分析了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法的问题所在,以及根据在江苏、安徽、江西等地的实际考察得出,土地的实际补偿额已经远远超过农地的价值和法定标准。那么如何改进当前的征地补偿呢?严教授认为,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是公平补偿的衡量标准。首先,公平补偿应是土地的市场价值,而不是包括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主观价值、生态价值等。在集体土地发育不健全的情况下,基于农用地用途的收益还原法(年产值倍数法)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其次,安置补助费应以需要转业或者失业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来衡量,其主要包括转业过程中的培训费以及等等。
那么,在得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后如何分配呢?严教授认为,集体成员权是其依据。但由于《物权法》在成员权以及土地权利量上没有明确规定,给各地的补偿费用分配问题造成了争议。主要包括:“外嫁女”的成员资格认定;离婚、丧偶的成员资格认定;外出学习、服兵役的成员资格认定;外出经商、务工等人员的资格认定;新出生人口成员资格认定和“空挂户”的成员资格认定。集体成员内部公平分配的问题有:按人口均分;按劳动力均分和口粮田按人口均分。最后,严教授认为,中国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必须要考虑两个前提性因素:土地公有制与人民民主专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