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尊严价值模式重构行政执法程序 作者:胡玉鸿
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昭示着法律必须重视人的尊严的维护。在行政法上,尊严价值模式已经成为适当性模式与效能模式之外的第三种正当法律程序范式,强调人的个性、自治,把人视为主体和目的。由这一范式出发,行政执法程序应当体现主体性、参与性、中立性与和平性的品性,强调执法目的的人本化、执法方式的文明化和执法结果的正当化内容。(载《浙江学刊 》,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2011年 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