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日报》2019.10.21
2019年10月21日,《青海日报》刊载苏州大学中国特色城镇化研究中心主任陈进华教师理论文章《乡村治理的自治逻辑》。文章指出,乡村治理研究,需要从方法论上转向现代乡村治理的村民自主意识、生态意识与自律意识的自治逻辑建构,从而激发乡村治理的内生动力、活力与合力,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乡村治理的自治逻辑
陈进华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阐述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时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以下简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也强调:“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在新时代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的战略进程中,“自治”挺在“三治结合”的最前面,既契合了乡村治理的组织结构,积淀了乡村治理的实践经验,也嵌入到了自媒体时代的平台用户,彰显了乡村治理的村民自治大势。从根本上讲,重心下移的社会治理最终要走向村民(居民)的自主治理。因此,乡村治理研究,需要从方法论上转向现代乡村治理的村民自主意识、生态意识与自律意识的自治逻辑建构,从而激发乡村治理的内生动力、活力与合力,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一、强化乡村治理的村民自主意识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持自治为基,不断深化村民自治实践。这些部署凸显出强化村民自主意识的重要性。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社会结构的整体变迁,我国基层乡村治理经历了“村规民约”“村民议事大厅”“道德讲坛”“新乡贤文化”等多形态多平台的实践探索。但受传统管理积淀影响,村民自主意识仍较为缺乏,导致很多村民在乡村事务管理中存在较严重的依赖心理和被动情结,严重影响了当代中国乡村治理实践探索的社会价值。
强化村民自主意识是新时代乡村“自治”的首要主题,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关于“坚持村民主体地位”的重要举措。村民作为乡村社会的“剧中人”和“剧作者”,其自主意识的建构是参与乡村治理主动性和能动性的内在体现,彰显乡村治理中由“对象”走向“主体”的村民自由全面发展的成长过程。村民在不断接受和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越来越从乡村治理对象转变为乡村治理主体,如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学会生存》中所主张的那样:“一个人正在不断地接受教育,但他越来越不成为对象,而越来越成为主体了。”理性成熟的村民自主意识主要包括自我概念、自我意识和自律精神三大内涵,其中,自我概念关注“我是谁”,自我意识关注对自我与家庭、他人、自然之间关系的把控能力,自律精神是村民自主意识的修为境界。自治性乡村治理鼓励每一个村民都享有畅通有序、充分而自主表达诉求的机会和通道:需要什么、期待什么、建议什么、参与兴趣等;依法依规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聚焦美化乡村每一个空间角落的环境滋养功能;鼓励乡村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村民。今天,在中国乡村治理过程中,村民由“对象”转换成“主体”的事实和走向正在为人们所广泛关注和自觉认同。强化村民自主意识逐步成为新时代乡村“自治”的首要任务。
二、建构乡村治理的村民生态意识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乡村振兴,生态宜居是关键。良好生态环境是农村最大优势和宝贵财富。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推动乡村自然资本加快增值,实现百姓富、生态美的统一。”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乡间村落的永恒脐带。山、水、林、田、路等作为村民得以存在的天然公共资源,不仅维系了村民关系、人情文脉,还滋生着教化价值和乡村治理效用。因此,合理使用和保护这些天然公共资源成为村民生产、生活、生存的基本技能和价值理性。然而,当现代科技不断增强村民征服和改造自然能力的同时,也给自然造成了一种难以挽回的诸如气候反常、大气污染、水质污染等生态危机问题。诚如恩格斯所言:“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因为伴随自然环境的破坏,村民必将陷入了一种失去家园的茫然困惑。究其原因,不在于我们缺乏必要的技术创新能力,而在于我们缺乏必要的自然生态意识。说到底,是缺乏人的生存危机感和环保意识。
建构村民生态意识是新时代乡村“自治”的生态主题,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关于“推进乡村绿色发展,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展新格局”的必然选择。植根于村民生产、生活、生存深处的“生态意识”,作为村民对乡村自然环境的基本观点和看法,其不仅包含着生产与生活、资源与环境、开发与保护等生态关系,而且涵蕴着更为深刻本真的村民“自治”的价值底蕴。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自然是为人的生命提供所需氧气和营养物质的母腹,人是在自然母腹中生长发育的,“自然界是人的无机的身体”。因此,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是人必须担当的生存天职和责任使命。“生态意识”集中体现了乡村治理体系的自治逻辑,即在生存论意义上建立起人与自然协调统一的生态忧患意识、生态价值意识、生态道德意识和生态责任意识。
三、培育乡村治理的村民自律意识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强调,要“引导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这呼唤一种完善的村民自律意识。如果说增强和建构村民自主意识、生态意识侧重于“乡村自治需要村民干什么”的行为论考量,那么村民自律意识培育则关注“乡村自治使村民成长为什么”的人格论检视,以深刻表达蕴含于村民个体或群体的身份认同、公私义利关系、情感诉求、思维方式及其行为抉择的乡村自治的丰富内涵。
在思想史上,“自律”始终是“自治”的应有之义。村民自律意识作为“自治”的修为境界,是村民经过理性的思辨和选择,运用内心原则参与乡村治理的自觉意识和伦理美德,包括村民自我约束意识、自觉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意识、自愿接受和遵从乡规民约集体公约意识等层次的内容。培育村民自律意识旨在通过人心的修炼和向善的引领,找到“顺天时、承地利、求人和”的“自治”发端节点和原创动力。村民自律意识是实现乡村自治的必备条件,如果达到孔子提倡的“从心所欲不逾矩”的理想道德状态,那么所有的乡规民约皆为“自治”资源。但正如梁漱溟所指出的那样:“人一辈子首先要解决人与物的关系,再解决人与人的关系,最后要解决人与自己的关系。只是,最后一条最难。”因此,以解决村民与自我关系为轴心的村民自律意识培育也就成为乡村自治系统建构的最难之处。乡村“自治”是否成功,取决于村民之间自觉的、积极的互动和交往的自律意识及其认同能力,因此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三管齐下,不断培育村民的自律意识。不难设想,当大多数村民都将乡村公共事务管理视作自己分内之事时,一个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乡村“自治”格局将会自然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