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谦:生态环境行政检查的规范演进、治理困境与入典规范体系优化
《学术论坛》2026年第1期
摘 要:生态环境行政检查作为行政检查制度的关键实施场域,在生态环境行政监管体系中具有特殊价值。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已构建现场检查制度,并随环境保护需求演变而进行动态调适,但受制于对行政检查行为法律属性认知的局限性,立法层面与实践层面均未能充分肯认其制度独立性。现有环境法律中行政检查规范面临实施行政检查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碎片化引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非现场检查方式缺乏法制化支撑以及行政检查正当程序规则的供给不足等多重困境。当前正在推进的《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为我国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规范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契机,可通过梳理行政检查独立性的法理认知,明确其独立于行政处罚、具备行政行为要件且遵循独立程序规范,为规范体系构建奠定理论基础。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背景下,合理确认行政检查主体,采用委托行使与适时授权相结合的方式,适应改革需求与现实状况。可运用“提取公因式”方式统一现场检查规范,通过《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基础规范建构、现场与非现场二元检查模式整合以及委托或授权实施机制完善,优化生态环境行政检查实体与程序内容,实现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规范的体系化与法治化,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关键词:行政检查;现场检查制度;非现场检查方式;生态环境法典